《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1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把央企包括碳排放在内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与负责人考核挂钩。
对央企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央企划分为三类∶(一)第一类。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二)第二类。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的;(三)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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